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明确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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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评价意义】:
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提供素材;为职业健康体检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四次修正版
*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卫生健康会令 *5号)
*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总厅安健康[2015]16号)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三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根据项目类型及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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